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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县大东北电脑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凤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4MA1B4NQ09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新世纪新建2号楼解放路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孙吴市监处罚〔2026〕80号
经调查,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资质,也未保留进货票据。该批充电宝为当事人于2022年前后购进,1.品胜牌充电宝,型号:TP-D33,10000mAh共1个,进货价格为60元/个,销售价格为70元/个;2.路占通牌充电宝,20000mAh共1个,进货价格为30元/个,销售价格为40元/个;3.移信通牌充电宝,10000mAh共1个,进货价格为20元/个,销售价格为30/个。上述无3C认证标识的充电宝共3个,货值金额共140元。 因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经营账册,故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获利情况等信息均以其自述为准。 调查认定的事实:孙吴县大东北电脑城涉嫌销售无3C认证的充电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经营资质;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无3C标识充电宝照片打印件2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充电宝的事实; 3.现场复查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自查制度; 以上证据由孙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镇东所执法办案人 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和质证,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孙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镇东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处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即人民币182元。
182.00元
-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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