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长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翠英 | 注册资本:3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83692877750P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扎兰屯市河西食品工业园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04
2019-06-03
(2019)内0783民初8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呼伦贝尔长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343.12元
民事案件
2
2017-07-03
2017-06-21
(2017)黑0110执1384号之三
承揽合同纠纷
哈尔滨农垦坤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申请呼伦贝尔长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6-05-26
2016-05-26
(2016)黑0110民初31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农垦坤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长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708.32元
民事案件
4
2014-05-13
2014-05-13
(2014)扎民初字第19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王**、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扎兰屯市源野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9683.5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综执处罚﹝2026﹞45号
经查,当事人呼伦贝尔长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08月24日登记注册成立。经执法人员调查和询问,沙果汁饮料标签同时标注含量大于等于50%和标签主页面标注100%纯果汁饮料为当事人生产经营。当事人被委托人张亮陈述:标签上标注“100%纯果汁饮料”确实为自己公司所生产的,标注“100%纯果汁饮料”字样的标签是公司老厂长很早之前印制的,后期公司的沙果汁饮料产品调整配方,这些标签就没有使用,放到包材库里,在2026年4月15日前一直没有使用,2026年4月15日生产这批次沙果汁饮料时新来的员工不了解相关情况,就将这些标签使用了。贴有上述标签的沙果汁生产数量是60kg,共计罐装200瓶(规格:300ml/瓶),销售数量是5箱(100瓶),销售给兜乐商店3箱(60瓶),销售给扎兰屯市徕尔商贸店(拼多多网店:呼伦贝尔大原野饮料厂)2箱(40瓶),售价均为42元/箱,其余产品均在库房存放,没有售出,能提供相应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检验报告。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发现标签有问题后发布召回公告,共计召回3箱(60瓶),目前公司已经全部更换符合规定的标签。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地址现场核查情况及询问调查,当事人能提供成本核算表但无法提供表内信息佐证材料,执法人员对该成本核算不予认可,当事人其余陈述内容予以认可。本案涉案货值为84.00元,违法所得为84.00元。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情况属实。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违法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0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