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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众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会成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3230911219824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紫金香苑小区39号西侧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秦抚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当事人秦皇岛众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定协议载明:秦皇岛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山西区、紫金香苑设立自动售水机,电价0.8元/度。当事人秦皇岛众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皇岛超亿科技有限公司签定协议载明:秦皇岛超亿科技有限公司在紫金香苑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电价0.71元/度。 秦皇岛众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用电分类为居民生活用电,电价0.5362元/度。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曾策的通知》的通知:二、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四)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各类服务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截止目前,当事人秦皇岛众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兴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对自动售水机产生的电费进行结算。当事人秦皇岛众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秦皇岛超亿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车充电桩提供转供电服务按照0.71元/度收取,用电量共计4366度,去除发票税额,违法所得402.19元。2026年6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秦抚市监责退【2026】ZB-01号),责令其退还多收款项。2026年6月11日,我局收到当事人《退款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人王会成委托王静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情况; 3、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现场核查和询问情况; 4、《站址协议》一份、《智能充电站项目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双方合作电费收取内容,《变更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5、《电子发票》一份、电表图片2份,证明自动售水机、电动车充电桩产生的用电量、收费情况。
罚款500元
500.00元
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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