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卤锅鲜生食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D0NBLH9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杜柳村七组北一路18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732号
经查,2026年3月2日,当事人从供货商武汉市硚口区伟佳食品经营部以单价180元/箱的价格购进50箱鹌鹑,另于4月1日再以单价31元/斤的价格从该供货商处购进30斤毛肚,总计9930元。加工成成品后,鹌鹑利润为4000元,牛肚利润为400元。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次上门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鹌鹑及牛肚的肉制品的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及销售台账,我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6]02-64号)及当场处罚文书(仙桃市监当罚[2026]02-64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品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涉案肉制品的进货发票、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销售台账。2026年7月17日,当事人提供了以上涉案肉制品的进货单据及牛肚的检验报告,但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