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寿伦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2MACRM5K55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营盘基村营盘基巷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洞头应急罚决﹝2026﹞第000006号
2026年5月7日,温州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碎石车间内设有一油罐,罐内存有柴油约5吨,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五)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的规定。对当事人温州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温州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应急局,帐号:1002*********99990001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50000.00元
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