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小潘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朋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4221MA78GJ4G2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额敏县农副产品批发零售交易中心9-10幢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额市监处罚〔2024〕126号
当事人2024年5月28日从乌鲁木齐市帝王玩具城购进玩具(奥特曼风扇)进了120个,进货价每个4元,销售价每个5元;玩具(转转龙)进了 156个,进货价每个3元,销售价每个4元;玩具(飞天奥特曼)进了48个,进货价每个 5元,销售价每个6元;牵线玩具进了80个,进货价6.5元,销售价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儿童用品玩具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第十四大类第75种类,上述4种玩具均无产品标识及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货值金额为(120×5+156×4+48×6+80×8=)2152元,无违法所得,遂将其依法查获。
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当事人销售列入名录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如下处罚: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壹仟零柒拾陆元整(¥1076元)。
1076.00元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