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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志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4MA2MYG9311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镇南巷302、303、3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庐﹞文综罚字﹝2026﹞6号
2026年6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证照齐全且处于亮证经营中。执法人员抽查你单位24号、25号机器上网人员,两人均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要求两人分别填写《现场取证表》,其中24号机上网人员自称“朱X”,身份证号为340124XXXXXXXXXXXX;25号机上网人员自称“马XX”,身份证号为341421XXXXXXXXXXXX。执法人员随即调取你单位消费记录,发现24号机对应收费系统电脑名为“YW024”,上机时间为2026年6月8日13时36分36秒,下机时间为2026年6月8日15时32分20秒,上机时长1小时56分,登记姓名为“徐x晟”,证件编号为“x166175”;交付押金24元,其中消费16元,应找零8元。25号机对应系统电脑名为“YW025”,上机时间为2026年6月8日13时37分05秒,下机时间为2026年6月8日15时32分20秒,上机时长1小时56分,登记姓名为“潘x”,证件编号为“x187955”;交付押金24元,其中消费16元,应找零8元。执法人员就登记信息与两名上网人员核实,两名上网人员均表示属实。执法人员要求你单位的现场负责人退还两名上网人员各8元,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和全程视频录像。2026年6月22日,本机关出具《关于商请调取朱X等2人户籍档案资料的函》,调取了上述两名上网人员的户籍档案资料,资料显示:上述两名上网人员均为未成年人。2026年6月2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7月2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2026年7月30日,你单位委托钱彪携带相关材料来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钱彪对你单位在2026年6月8日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2026年8月5日,本机关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9月12日和2026年1月21日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被本机关处以过两次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贰元(¥32.00);2、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元
庐江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09-08
2
﹝庐﹞文综罚字﹝2025﹞14号
2025年10月14日庐江县公安局认定你单位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于2025年10月16日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移送至我单位经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案件移送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2025年10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证据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5年11月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15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12月16日你单位委托钱彪携带相关材料来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钱彪对你单位在2025年9月3日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2025年12月17日本机关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和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9月12日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被本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庐江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01-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