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鹤岗市锦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亚玲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592720967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46委10组学府路57号食品公司冷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市监处罚﹝2026﹞26号
经查,当事人鹤岗市锦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1生产了双鹤维尔斯(熏煮香肠)270袋,同日生产了双鹤维尔斯(熏煮香肠火腿制品)320袋,2025年5月13日生产了双鹤风干肠332袋,生产以上批次产品时,使用的搅拌机均搅拌过使用鸡肉作为原料的其他产品的配料,未及时清理,导致以上被抽检产品受到污染,检出了鸡源性成分。
1.没收违法所得8909.8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13908.8元。
5000.00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2
鹤工农市监处罚〔2025〕32号
鹤岗市锦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因工作人员疏忽,在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未及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标签进行改正,仍继续使用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的双鹤老传统(熏煮香肠)食品标签。 鹤岗市锦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的双鹤老传统(熏煮香肠)的外包装、超市加贴的销售标签上均未对产品质量等级方面进行宣传。
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九、食品安全监管,第23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500.00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农分局
2025-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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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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