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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刘斌乐购生活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702MA4412KH56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街北段路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驿市监处罚〔2026〕115号
2026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刘斌乐购生活广场进行监督检查,店长张艳伟全程陪同,对整个检查过程无异议。执法人员在该店北侧一货架上发现销售有食盐,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涉嫌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经请示主管局长后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盐予以扣押。2026年7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6年7月2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刘斌乐购生活广场经营者刘斌来我局做询问调查称:店内销售的卫群低钠精纯盐是2026年6月25日从驻马店市驿城区昝玉合粮油批零部购进的。购进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和销售价格分别如下: 1、卫群低钠精纯盐(加碘),规格400g/袋,共20袋,购进价格1.7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 藏青盐、青海湖盐(一品原生)是2026年7月1日从驻马店市驿城区昝玉合粮油批零部购进的。购进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和销售价格分别如下: 2、藏青盐(未加碘),规格320g/袋,共100袋,购进价格4元/袋,销售价格4.5 元/袋 ; 3、青海湖盐(一品原生)未加碘,规格400g/袋,共50袋,购进价格1.8元/袋,销售价格 3.5元/袋 ; 青海湖盐(原生湖)是2026年6月25日从驻马店市天中盐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和销售价格分别如下: 4、青海湖盐(原生湖)加碘未加碘,规格400g/袋,共20袋,购进价格1.7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 当事人购进青海湖盐(原生湖)留存了供货商驻马店市天中盐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销货清单》,且当事人从该供货商购进的青海湖盐(原生湖)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卫群低钠精纯盐、藏青盐、青海湖盐(一品原生)留存了供货商驻马店市驿城区昝玉合粮油批零部《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未留存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驻马店市驿城区昝玉合粮油批零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我局认定,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刘斌乐购生活广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信息不一致,《食品经营许可证》视为无效。执法人员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于2026年7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驿市监责改〔2026〕SL070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于2026年8月12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刘斌乐购生活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02MA4412KH5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斌。 当事人销售的青海湖盐(原生湖)是2026年6月25日从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驻马店市天中盐业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卫群低钠精纯盐(加碘)、藏青盐、青海湖盐(一品原生)是从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不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驻马店市驿城区昝玉合粮油批零部购进,货值金额6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均经过当事人或出证人确认):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食用盐的现场情况; 2、当事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刘斌乐购生活广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刘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驻马店市驿城区冯俊百货门市部《营业执照》(已注销)登记情况截图1份、驻马店市驿城区冯俊百货门市部《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 3、对刘斌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用盐的来源和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事实; 4、供货商驻马店市天中盐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销货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销售的“青海湖盐(原生湖)”是从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购进的; 5、供货商驻马店市驿城区昝玉合粮油批零部《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销货清单》复印件2份,证明该店“销售藏青盐、青海湖盐(一品原生)、卫群低钠精纯盐”的来源;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属于首次违法行为。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藏青盐(未加碘)9袋(320g/袋);青海湖盐(一品原生)未加碘8袋(400g/袋);卫群低钠精纯盐(加碘)12袋(400g/袋); 2、罚款人民币137元。
137.00元
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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