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东大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光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0735264795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路环都大厦150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20
(2023)浙0304民初40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温州市东大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
2023-08-03
(2023)浙0304民初40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温州市东大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3
2020-10-21
(2020)浙0302民初8245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陈**
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47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永嘉县岩头镇中学内涉案的电梯,由当事人温州市东大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2026年5月18日当事人温州市东大电梯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包某某未到现场对永嘉县岩头镇中学内所使用的电梯进行维保,并直接在系统上填写了2026年5月18日的维保记录,内容显示为合格。至2026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案电梯没有“层门地坎”、“限速器各销轴部位”、“导靴上油杯”、“层门门锁自行复位”结构,但在维护保养记录中“结论:√”,表示维护保养了这些项目。温州市东大电梯有限公司与岩头镇中学签订的为期一年的维保合同,费用为4500元,一年内维护保养24次,计算可得电梯单次维保费用为187.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87.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为187.5元;2、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为187.5元;2、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
1100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2
温龙市监处罚﹝2026﹞484号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1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1000元,上缴财政。
11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3
温鹿市监处罚﹝2024﹞200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与温州市鹿城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电梯保养合同,为位于该小区的48台电梯开展维保服务,合同期限为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安排其员工负责该小区的电梯维保工作。2024年9月13日上午8时26分,该员工对该小区9号楼1单元1号电梯、2号电梯进行维保,对该两台电梯的实际维保时间合计7分钟左右。应维保未维保的项目包括:机房、滑轮间环境、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等。根据电梯保养合同,单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为140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8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不符合《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5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8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028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不符合《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5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8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0280元,上缴财政。
50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4
瑞市监处罚﹝2024﹞147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系瑞安市某某中心幼儿园(某某园区)使用的一台杂物电梯(设备代码:3430*********1104)的维保单位,其维保作业人员于2024年9月2日对该台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时,未进入底坑进行维保作业,未对底坑内环境进行清洁。该次维保费用为175元,计违法所得17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TSGT5002-2017要求对杂物电梯的底坑环境进行清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5元,并处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17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TSGT5002-2017要求对杂物电梯的底坑环境进行清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5元,并处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175元。
15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5
苍市监处罚〔2024〕572号
经查明,温州市东大电梯有限公司在对***公司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作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处以人民币罚款20000元整,上缴财政。
20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