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金城集贸中心南方面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晓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4MA1AHGD74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方正县方正镇建设街西市场南门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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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正市监处罚〔2026〕23号
2026年7月16日,本局收到上级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编号:CJ2606251045,签发日期:2026年7月15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399 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9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第一法。
2026年7月16日当日,本局执法人员赴方正县金城集贸中心南方面食店,向经营者陈晓影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其检验结论、申请复检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当场签收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当场调取了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经营者身份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对涉案甜蜜素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启动召回程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并向本局报告了召回计划。截至2026年8月27日召回期满,涉案批次共80个玉米面馒头(含抽检机构购买10个)已全部售出,且已过保质期,消费者已食用完毕,实际召回数量为0个。因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本局于2026年8月3日予以立案,随即开展调查,确认了当事人加工玉米面馒头时添加甜蜜素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证照从事面食加工销售。当事人在加工玉米面馒头时,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该玉米面馒头共生产了两批次,每批次生产40个,已销售80个(含2026年6月24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由检验机构购买抽取的10个样品),单价0.5元/个,违法所得40元。
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不允许在馒头、玉米面馒头等餐饮主食中使用。本次抽检实测0.399g/kg,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亦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食品小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五)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第十一项除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减轻处罚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在玉米面馒头中添加甜蜜素,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甜蜜素一袋(1千克/袋,已开封);
2. 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 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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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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