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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建兵注册资本:2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70118237XH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赛鱼西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1
劳动争议
冯*
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13
劳动争议
武**
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1-12
劳动争议
董**
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10-21
劳动争议
王**
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5
2025-10-1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刘**
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6
2025-10-10
劳动争议
王**
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7
2025-06-06
劳动争议
荆**
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8
2025-06-03
劳动争议
武**
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9
2025-05-22
劳动争议
武**
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矿区人民
10
2025-05-15
合同纠纷
阳泉市毅淞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矿区人民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4-29
申请公示催告
太谷县恒信丰通讯器材经销部
公示催告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2
2024-09-14
(2024)晋0303执恢75号
其他案由
宋*、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1-21
2021-11-17
(2021)晋民申3210号
劳动争议
巩**、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02
2021-09-29
(2021)晋0303民初4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熊**与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30
2021-02-01
(2021)晋0311民初9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刘*与阳泉市郊区平坦镇芦湖村村民委员会、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7-28
2021-05-24
(2021)晋0303民初479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熊**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7-23
2021-07-13
(2021)晋0303民初771号
合同纠纷
原告阳泉北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6-15
2021-06-01
(2021)晋0303民初610号
劳动争议
苏**与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5-31
2021-04-26
(2021)晋03民终240号
劳动争议
巩**与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融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04-21
2021-04-08
(2021)晋03民终246号
劳动争议
张**与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17
2019-09-11
(2019)晋0303民初633号
劳动争议
耿**与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融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44885.7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阳应急罚﹝2026﹞执4-1号
1.2022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间,该矿将保安3号煤采区西区南回风巷工程、芦北15号煤采区15231高抽巷掘进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并完成施工(φ3530型盾构机);2.查看15123低位抽采巷7#钻场打钻视频显示2026年5月6日3:00打钻时钻机下风侧未见甲烷传感器,2026年5月6日4:03分视频显示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放置在皮带上;15123低位抽采巷7#钻场打钻视频显示2026年5月14日1:00打钻下风侧未见甲烷传感器,1:46:30视频显示打钻结束后现场人员将甲烷传感器挪到钻机下风侧;3.该矿年核定产能450万吨,2022年实际产量为937.06万吨,超产108.24%;2023年实际产量为899.34万吨,超产99.85%;2024年实际产量为584.48万吨,超产29.88%;2025年实际产量为573.19万吨,超产27.38%;2026年1-3月实际产量为135.49万吨,达到年核定产能的30.11%,2026年4-6月实际产量为142.35万吨,达到年核定产能的31.63%;5.查矿井测风旬报,15124进风出煤巷风速为0.18m/s,小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风速;6.9110工作面(做拆架巷)二部皮带机尾缺防护罩、警示标志;7.8303工作面进风顺槽皮带机头前后20米煤柱帮未进行不燃性支护;8.8303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护段巷道净高3.5m,现场采用ZQ4000-16/33型超前单元液压支架配合柱帽进行超前支护,支架最大支撑高度3.3m,支护初撑力不达标;9.8303工作面机尾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6米,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10.《2026年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中未对9110停采工作面进行风量核定;11.6月份通风一队瓦斯计划手册中缺15316综采工作面跟机巡回检查计划;通风二队瓦斯计划手册中缺瓦斯检查地点及检查次数;三个通风队的瓦斯计划手册标准不统一;12.15316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风门气缸开启不灵敏,墙体浆皮开裂;13.15316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防火门套受采动影响挤压变形;14.芦南7#煤仓、保安9#煤仓、芦北1#煤仓等煤仓下口未安装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15.激光甲烷在册376台,其中在用336台,备用40台,备用量不足20%;16.现场调校9116进风皮带机尾一氧化碳传感器,未与通讯联络系统、应急广播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联动;17.15124进风巷一组压风供水自救装置维护保养不到位,有一个开关不能正常开启;18.人员定位管理系统人员轨迹无法模拟回放;19.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唯一性功能无法正常工作,6月26日开拓一队入井32人,唯一性功能显示26人;20.佛洼回风井未安装人员定位读卡器;21.9116工作面原属于芦南采区范围,现利用芦北采区系统回采,未见9号煤芦北采区设计说明书;22.15124进风巷风筒多处漏风;23.15124进风巷本煤层瓦斯抽采钻孔施工与设计不符。
第1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三条对该企业第1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1,250,000.00)及责令全矿停产整顿3日。第2条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该企业第2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及责令全矿停产整顿3日。第3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条对该企业第3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第5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该企业第5条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第6条(1)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该企业第6条(1)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第6条(2)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该企业第6条(2)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合计拟对该企业第6条行政处罚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第7条、第10条均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该企业第7条、第10条分别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第8条、第9条均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对该企业第8条、第9条分别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第11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九条对该企业第11条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均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该企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分别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第12条、第13条、第17条、第22条均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对该企业第12条、第13条、第17条、第22条分别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第21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条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整(¥185,000.00)。第23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对该企业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653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06
2
晋阳煤监管罚﹝2026﹞007号
1.8125辅进掘进工作面六联巷闭墙位于带式输送机非行人侧,未设置行人过桥;2.9116进风巷掘进工作面掌头第一组压风供水施救装置第三个分支的风量调节阀损坏,无法调节风压大小,且风压值为0.2Mpa,不符合要求;3.黄沙嘴副立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识别卡唯一性检测装置未投运;4.9116进风、进风返头掘进工作面四台局部通风机运转超6个月未上井检修;5.15124进风巷掘进工作面避难硐室氧气传感器、15304回采工作面高抽巷一氧化碳传感器显示数值无法真实反映井下现场实际情况;6.15316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42#瓦斯抽放管路直接与巷帮金属锚网接触,未采取防杂散电流措施。
第1条、第3条、第6条均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该企业第1条、第3条、第6条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第2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对该企业第2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第4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对该企业第4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第5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对该企业第5条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
87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6-01-26
3
晋阳煤监管罚﹝2025﹞001号
1.3217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第十一联络巷闭墙位于带式输送机非行人侧,未设置行人过桥,2.15123回风顺槽、低抽巷、高抽巷掘进工作面三条巷道粉尘传感器均无法真实反映井下粉尘实际情况,3.3217综采工作面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涨紧绳绞车损坏,未及时更换,4.15124进风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防护罩损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54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5-12-31
4
晋(阳)煤安罚﹝2025﹞执M1-03号
1.15226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积尘厚,粉尘传感器有故障显示数值为恒定值,未及时处理;2.9110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里程牌740m处斜坡段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未按要求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3.9110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无极绳连续牵引车未设置张紧力下降保护;4.15323低位抽采巷掘进工作面移变处带式输送机非行人侧堆放有材料,未安设行人过桥;5.15323低位抽采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未设防护栏;6.15323进风系统巷掘进工作面掌头有2套压风自救装置呼吸面罩未安装呼气阀;7.8#煤西轨道巷第一部无极绳连续牵引车操作硐室内的照明综保2025年02月17日未进行漏电保护跳闸试验;8.8#煤西轨道巷第二部梭车和9110综采工作面的柴油板车均未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9.芦南中央变电所门口自救器补给站箱内无自救器。
罚款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5-04-03
5
晋(阳)煤安罚﹝2024﹞执M1-04号
1.2023年计划生产原煤450万吨,实际生产原煤864.8万吨,超核定生产能力92%,2.芦南15号煤采区回风巷口变坡点无挡车栏,3.芦南15号煤采区机电设备煤尘堆积严重,15317综放工作面割煤机内喷雾部分失效,4.8126进风顺槽采帮鼓量达300~400mm,15231进风顺槽带压段煤体破碎,巷道两帮变形,8126采面112#、117#支架显示压力为零,15226综采面87#支架显示压力为1Mpa,15317进风顺槽超前支护液压支架之间距离1.5米顶板来压形成网兜,15226综放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用压力表失效。
违反了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四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依据: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元)及责令全矿停产整顿3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1230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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