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涂林茶叶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涂先勇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8MADBN1C05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鹤峰县走马镇金山村四组8号(自主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峰市监处罚〔2026〕37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4月20日起开始收购鲜茶叶,从事茶叶初加工生产,收购价2.5元/公斤。2026年5月10日,当事人从走马集镇购进白砂糖2袋,规格为50公斤/袋,购进价285.00 元/袋。因收购的鲜茶叶嫩度不一致,为了使其揉捻之后更加紧条,当事人于2026年5月12日在一桶鲜茶叶揉捻过程中添加了2公斤白砂糖,共使用了鲜茶叶70公斤,该桶茶叶货值金额共计186.40元。经现场称重:当事人现场剩余白砂糖共计48公斤,现场剩余湿茶胚14.2公斤。因当事人实际未卖出该批次茶叶,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或者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综合本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白砂糖48公斤;没收湿茶坯14.2公斤。
0.00元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