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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成广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东平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57201327X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8号金盛国际家居4楼A区4FA-3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9
劳务合同纠纷
万**
武汉东成广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8
劳务合同纠纷
万**
武汉东成广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214号
经查,当事人系洪湖市新滩新区汉鸿新滩壹号院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2025年12月11日,与洪湖宝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负责该小区7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本次涉案为其中6台住宅电梯,剩余1台为小区配套商业电梯。张某某系当事人电梯维保工作人员,2025年12月11日合同签订后即负责洪湖市新滩新区汉鸿新滩壹号院小区电梯维护保养,维保工作一直由张某某一人独立完成。2026年5月22日前,在洪湖市新滩新区汉鸿新滩壹号院维保时张某某一直代签李某的名字,经本局提示需填写真实维保人信息后,2026年6月6日起,维保记录均只填写张某某一人姓名。日常电梯维护保养时,张某某均按要求开展作业,有纸质维保记录且洪湖宝盛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朱某某)陪同签字确认。2026年7月15日,电梯维保时,因需将维保记录上传至电梯维保智慧管理信息公示系统,而现场仅张某某一人操作,将提前拍摄好照片,待维保完成后统一上传,导致电子记录与实际作业时间不符。当事人在认识到上述行为属于电梯虚假维护保养、编造维保记录的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安排张某某对上述6台电梯重新开展合规维护保养,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照片递交至本局。...[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