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蒋羽蔬菜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01MA6HJ90H0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茶叶林蔬菜批发市场4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2
2025-05-13
(2025)黔0201执1282号
行政非诉执行
六盘某某场监督管理局与钟山区某某蔬菜批发部、蒋*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市监处罚〔2026〕149号
经查,当事人为本局辖区马鞍菜场的猪肉经营户,从2025年10月起,当事人将购买的活猪交由龙宗发的私人屠宰点宰杀,屠宰费为每头130元或150元不等,共宰杀了335头活猪,屠宰费共计43600元,宰杀后的鲜猪肉被送至马鞍菜场当事人的摊点进行售卖。龙宗发的屠宰点未取得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资质,该屠宰点不能对猪肉进行检验检疫,经该屠宰点宰杀的猪肉属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当事人属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到目前为止当事人支付龙宗发的屠宰费共计43600元,因蒋羽欠邓广军的钱,其帮邓广军支付了6000元的宰杀费用给龙宗发,故能认定当事人支付龙宗发的屠宰费应为37600元。当事人售卖的经龙宗发的屠宰点宰杀的猪肉因持续时间较长,当事人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已无涉案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微信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公安机关移交的移送线索的函1份(附带公安机关对蒋羽的2份询问笔录及蒋羽与龙宗发、王庭富二人的转账记录等等材料)、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鲜猪肉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我局依法从六盘水市公安局水城分局提取的公安机关对邓广军的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蒋羽帮邓广军支付6000元屠宰费用。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结合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2
钟市监罚字[2023]359号
2023年8月24日上午9时26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钟山区蒋羽蔬菜批发部开展检查,该批发部为一间专门销售生猪肉的小门面,面积约10平方米,门面内摆设了一个专门用于售卖生猪肉的摊位,摊位上蒋羽正在切割整理生鲜猪肉,摊位操作台上摆放了待售的生猪肉共9块,该9块生猪肉肉皮上未加盖检验检疫章,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9块生猪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票证,该9块生猪肉经现场称重共计59.9公斤,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售出生猪肉。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报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的59.9公斤生猪肉依法实施扣押,并由水城区屠宰场代为存放。经后续开展询问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现已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的违法事实。
罚款3.1万元#
31000.00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