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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伍家岗区杨科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3MA4C0L3E6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河运新村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6〕37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24205030138707,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销售。当事人自2024年3月份开始在美团平台经营网店,网络店铺名称为“小桃园(中心医院店)”,对外销售自制热食类食品,截至2026年3月24日本局调查时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数据显示:燃面(素),月售15,销售价格为8.88元/份;牛肉燃面,月售8份,销售价格为17.88元/份;热干面,月售31份,销售价格为7.88/份;牛肉热干面,月售1份,销售价格为16.88元/份;4个牛肉包+稀饭+榨菜,月售43份,销售价格为11.18元/份;玉米羹, 月售18份,销售价格为2.88元/份;桃园猪肉包1个,月售71份,销售价格为2元/份;芝麻糖包,月售37份,销售价格为2元/份;红油包面,月售6份,销售价格为11.88元/份;暖心稀饭,月售54份,销售价格为1.88元/份;手工葱香花卷,月售76份,销售价格为1.88元/份;炸酱面,月售3份,销售价格为11.88元/份;桃园牛肉包4个,月售103份,销售价格为8元/份;米酒小汤圆,月售22份,销售价格为5.88元/份;桃园包菜包,月售67份,销售价格为1.8元/份;萝卜包,月售58份,销售价格为1.8元/份;桃园红豆沙包,月售43份,销售价格为2元/份;豌豆汤,月售36份,销售价格为3.58元/份;炸酱热干面,月售17份,销售价格为11.88元/份;清汤龙须面,月售35份,销售价格为6.88元/份,桃园猪肉包4个,月售101份,销售价格为7.88元/份;桃园牛肉包1个,月售88份,销售价格为2.2元/份;干拌面, 月售10份,销售价格为6.88元/份 ;海带汤,月售27份,销售价格为2.88元/份;4个猪肉包+稀饭+榨菜,月售72份,销售价格为10.18元/份,胡萝卜粉丝包,月售73份,销售价格为1.8元/份;番茄鸡蛋手工宽面,月售15份,销售价格为13.88元/份;番茄鸡蛋面,月售30份,销售价格为11.88元/份;牛肉米线,月售4份,销售价格为24元/份,炸酱燃面,月售22份,销售价格为12.88元/份。 累计销售额是6417.66元。 据当事人陈述其在线下也销售过上述热食类食品,顾客有的是现金付账,有的是微信或支付宝付账。其没有记录销售台账。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台账,线下销售数量及金额无法核实统计,故线下销售的热食类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6年3月14日优大集送货单显示,在2026年3月14日购进3袋面粉的金额为303元;在2026年3月23日购进圆形打包盒、打包桶 、面粉的金额为509.6元;2026年3月5日至3月23日购进鲜肉共计金额1447元;2026年3月5日至3月24日购进面条制品共计金额425.6元,购进上述食材总金额为2685.2元。 综上,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为6417.6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732.46元。 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购进及销售台账,当事人采购的制作热食类食品的食材只查验及留存了部分供应商的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732.46元,并处罚款1000元,罚没合计4732.46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732.46元;3、处罚款1000元,罚没合计4732.46元。
100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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