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益健堂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吉米丽汗·牙森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402MADQHCXG03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四区青年路西域商街2层25号-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市市监处罚〔2024〕164号
经调查:
(一)2024年7月24日,当事人从武汉优益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膳益清源复配益生元(固体饮料)购进34盒,购进价155元/盒,销售价420元/盒,待销售34盒;膳益清复配益生元购进30盒,购进价140元/盒,销售6盒,销售价格398元/盒,待销24盒。
(二)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以讲座的方式用电视投放PPT,向消费者宣讲和推销膳益清源复配益生元(固体饮料)、膳益清复配益生元,并宣传上述商品具有调节血脂代谢、促进矿物质吸收、预防肥胖、调节血糖、预防癌症、改善肠道功能、预防便秘和腹泻、改善矿物质元素的吸收和防止骨质减少、提高免疫力、增强抗肿瘤、抗衰老功能、增加粪便量、增殖益生菌、增强肠动力等预防和治疗疾病等作用。
(三)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提供膳益清源复配益生元(固体饮料)、膳益清复配益生元具有上述作用的证明资料;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与上述商品宣传对应的证明资料;且上述商品执行标准为GB/T 29602系固体饮料,属于普通食品,其不具备治疗和预防疾病作用。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以讲座的方式用电视投放PPT向消费者宣讲和推销膳益清源复配益生元(固体饮料)、膳益清复配益生元,宣传商品具有治疗和预防疾病等作用,并无法提供商品具有治疗和预防疾病作用的证明资料,构成对膳益清源复配益生元(固体饮料)和膳益清复配益生元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1.责令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