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伍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秀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45911X7Y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6号院3号楼2单元9层09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2938号
我局接12315平台转办举报和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举报河南伍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运营”伍福健康管理“微信公众号及线上商城对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广告法》等内容。经我局核查,现场检查河南伍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线上商城(http://jinkshop.cn)发布的普通食品茯苓葵花盘果丹有”健脾益气,清热祛湿,补正气、泄瘀浊、通痹络、 活血化瘀”;益生元固体饮料有“调节肠道微生态,提高机体免疫功能;美丽妃胶原蛋白肽有”促进代谢提高免疫,稳固钙质预防疏松,保湿修复容颜常驻“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鉴于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本案适用从重裁量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1.1“裁量等级:从重;违法情形: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广告;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4.4倍以上 5倍 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44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其违法行为罚款2400元。
240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2
(宜)市监处罚〔2023〕(147)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属于利用食品标签对普通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夸大食品某一营养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3、罚没款合计:贰拾伍万贰仟贰佰元(252200)元。
250000.00元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