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宾尔美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斌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HB8622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前京村(温州市新中金属材料物资有限公司内5楼北首)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6〕1121号
2026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于2026年4月8日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仰仁路与仰礼路交叉口厂房5楼的温州市宾尔美鞋业有限公司,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厂内的成品仓内存放有货号6809鞋子88双、货号6603鞋子178双、货号2568鞋子148双,合计共414双。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商标所有权拥有方的委托生产合同,当事人无法提供。我局执法人员还检查了当事人公司的电脑,在1688商家后台上的销售数据显示货号6809鞋子的销量为8双、货号6603的鞋子销量为64双、货号2568鞋子的销量为37双,合计共109双。当事人温州市宾尔美鞋业有限公司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的鞋实施强制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4日至2026年3月2日分多次生产鞋面上标有“ alQ 、al反a ”图案的3款鞋子共523双。案涉的3款鞋子具体情况为:货号6809鞋,共生产96双,鞋面外侧有标识“alQ”,鞋面口舌上有标识“alQ alQ”;货号6603鞋,共生产242双,鞋面外侧有标识“alQ”,鞋面口舌上有标识“alQ alQ”;货号2568鞋,共生产185双,鞋面外侧有标识“al反a”,鞋面后侧有标识“al反a”。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的相关授权证明材料。 截至检查当天,当事人已在1688平台店铺上对外销售109双,货号6809销售单价为83元、货号6603销售单价为93元、货号2568销售价为87元,已销售的货值为9835元。被我局查获414双,按照货号6809销售单价为83元、货号6603销售单价为93元、货号2568销售价为87元计算,案涉被查获鞋的货值金额为36734元。故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46569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三款鞋的认定合法必要支出的单证、协议、会计账薄等证据材料,故违法所得为9835元。
另查明,商标“ALO”,申请人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第71523007号,国际分类号为第25类,包含鞋等,专用权期限为2024年12月21日至2034年12月20日。 经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认定领导小组认定,上述鞋面上标有图案“ alQ 、al反a ”的鞋子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当事人生产上述鞋面上标有“ alQ ”、“ al反a”等图案的鞋子,其图案字母仅第三个字母与“ALO”不同,在整体字形与商标“ALO”高度近似,且使用于核定范围相同的鞋子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
鉴于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414双;
3、没收违法所得9835元;
4、处以罚款46569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6404元,上缴财政。
46569.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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