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唯滋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开提·卡迪尔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589321324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388号天山府商业楼5层办公5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5
(2024)新0102民初119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唯滋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艾孜买提·牙库甫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9
(2024)新0102民初119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唯滋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艾孜买提·牙库甫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8
(2024)新0102民初119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唯滋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艾孜买提·牙库甫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9
(2024)新0102民初119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唯滋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艾孜买提·牙库甫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12-05
(2024)新0102民初119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唯滋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艾孜买提·牙库甫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6
2024-12-04
(2024)新0102民初119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唯滋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艾孜买提·牙库甫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7
2024-11-29
(2024)新0102民初119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唯滋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艾孜买提·牙库甫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16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唯滋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艾孜买提·牙库甫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6〕89号
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2025年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等收取经营款项,对应收入未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中2021年通过微信收款173,779.80元,通过个人工商银行卡收款81,502.00元;2022年通过微信收款284,707.00元,通过个人工商银行卡收款103,000.00元;2023年通过微信收款299,600.00元,通过个人工商银行卡收款42,994.50元;2024年通过微信收款267,697.85元,通过个人工商银行卡收款75,613.70元;2025年通过微信收款391,826.16元,通过个人工商银行卡收款139,374.30元,合计1,860,095.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21~2025年期间增值税合计213,993.28 元,其中2021年23,616.50元,2022年50,355.69元,2023年39,413.54元,2024年39,496.01元,2025年61,111.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388号天山府商业楼5层办公508号,适用7%的税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2021~2025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8,316.33元,其中2021年1,653.15元,2022年1,7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