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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长春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长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AXNT19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松滋市杨林市镇集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6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01月06日依法注册登记,从事小吃店零售,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10870025523,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9年5月16日。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经营场所冰箱内有下列食品待使用:(1)九龙牌水磨糯米粉,数量:一袋,制造商:荆州市九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123,保质期:12个月,截止检查之日,超过保质期171天;(2)精选虾皮,数量:该产品为两联包装,从中间剪开后为两个独立包装,生产商: 福建省平潭县鲜有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07月01日,保质期:7个月,截止检查之日,超过保质期101天,其中一包已开封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九龙牌水磨糯米粉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依法下达了《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2026﹞9120号)。 另查明,精选虾皮由当事人从武汉购进,购进价格为:27.8元/袋,数量:一袋,用于制作混沌时加入汤内,同时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该食品的购买记录,九龙牌水磨糯米粉为当事人自行购进,用于制作南瓜饼,购进价格为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32.8元。因涉案食品用于餐饮制作,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于检查当日主动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本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销毁。本局于2026年5月20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整改后再次复查时,随机抽查三种食品均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做到了食品来源可追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以上二项合并,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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