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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孟裕酱园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凡付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4201L15660418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富康路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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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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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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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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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市市监处罚〔2024〕102号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者于2023年5月3日、2023年5月29日分两次在王秀侠粉条调料店购买了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25件(4.5L/桶*4桶/件)共计100桶,价格为30元每件,共计750元。其配料表中显示该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中含有冰乙酸,执行标准为Q/CNL0001S;当事人的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将上述25件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直接添加到当事人的酿造食醋的成品罐里和已经酿造好的食醋直接混在一起,然后再进行罐装的,混合后再罐装,在其罐装的桶上张贴“孟裕食醋,酿造食醋”的标签对外销售(该标签上的内容为:传统工艺 纯良酿造;孟裕?;配料:水、优质玉米、麦麸、食盐,食品添加剂:焦糖色、苯甲酸钠、山梨酸钾。产品标准代号:GB/T18187;固态发酵;总酸:≧3.50g/10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40326;贮存条件:常温保存;制造商:塔城市孟裕酱园厂;产地:新疆塔城地区;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富康路51号;生产许可证号:SC10365420100023;销售电话:0901-6269010 13070306607; 酿造食醋;净含量:1.8升;营养成分表的内容,本产品系纯粮酿造允许有少许沉淀。)。添加了上述数量的红花香醋的孟裕牌食醋(以下统称混合醋)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共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规格为4.7L/桶的“混合醋”共400桶,规格为1.8L/桶的“混合醋”共200桶。规格为4.7L/桶的价格是按照购买10桶送1桶的方式对外销售的,就是100元11桶算下来为9.1元/桶;1.8L/桶的孟裕牌食醋的也是按照10送1的活动走的,单价是5元,50元11桶,算下来是4.54元/桶。截至目前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后无召回产品。此次货值金额为4548元(400桶(4.7L/桶)*9.1元+200桶(1.8L/桶)*4.54元=4548元),违法所得为820元(400桶(4.7L/桶)*(9.1-7.56)元+200桶(1.8L/桶)*(4.54-3.52)元=820元)。 当事人的经营者分别于2024年的3月16日,2024年的3月24日,2024年7月23日三次在福川商行购买了23件(4.5L/桶*4桶/件)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价格均为28元/件,7元/桶,共计644元。共计购买了92桶规格为4.5L/桶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其中20件(80桶),当事人以同样的方法将上述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与其酿造的孟裕食醋进行混合,混合后罐装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2024年3月26日共生产了规格为4.7L/桶的“混合醋”400桶,规格为1.8L/桶的“混合醋”200桶,规格为750ml/桶的“混合醋”200桶。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规格为4.7L/桶的价格也是9.1元/桶,1.8L/桶的“混合醋”的销售价格也是4.54元。规格为750ml/桶的销售价3元。2024年7月23日,购进的3件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当事人的经营者销售到工地上的食堂了。截至目前当事人共销售了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规格为4.7L/桶的孟裕牌食醋销售了400桶,规格为1.8L/桶的孟裕牌食醋销售了9桶,规格为750ml/桶的孟裕牌食醋销售了193桶。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后召回了规格为4.7L/桶的孟裕牌食醋22桶;规格为1.8L/桶的孟裕牌食醋5桶;规格为750ml/桶的孟裕牌食醋1桶。此次货值金额为5148元(400桶(4.7L/桶)*9.1元+200桶(1.8L/桶)*4.54元+200桶(750ml/桶)*3元=5148元)违法所得为919.68元{【400桶(4.7L/桶)-召回的22桶】*(9.1-7.42)元+【9桶(1.8L/桶)-召回的5桶】*(4.54-3.46)元+【193桶(750ml/桶)-召回的1桶】*(3-1.54)元=919.68元}。 截止现在,当事人的经营者两次共计掺入了180桶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此案货值金额为9696元,【400桶(4.7L/桶)*9.1元+200桶(1.8L/桶)*4.54元+400桶(4.7L/桶)*9.1元+200桶(1.8L/桶)*4.54元+200桶(750ml/桶)*3元=9696元】,违法所得为1739.68元(820元+919.68元=1739.68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2023年5月31日开始至2024年7月24日被查获之日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年零1个月。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39.68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规格 为4.7L/桶的孟裕食醋22桶;规格为1.8L/桶的孟裕食醋196桶;规格为750ml/桶的孟裕食醋8桶; 2、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3、经营者孟凡付(身份证号码:510723196211303619)自本机关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元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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