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双柏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绍荣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2MAE6JQDL7U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文昌路鑫和大城B区物业管理用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双处罚﹝2026﹞102号
2026年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双柏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双柏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上述产品编号为GA171654-100的特种设备电梯(自动扶梯)发出异常声响,存在安全隐患;同日,本局再次现场责令双柏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存在安全隐患特种设备电梯(自动扶梯),修复后方可继续使用。截止2026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双柏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电梯安全常规监督检查,查获双柏锦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修复上述电梯(自动扶梯)异常声响,且存在下机房梳齿板损坏25齿,未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仍然运行使用上述异常声响、且下机房梳齿板损坏25齿的电梯(自动扶梯)供乘客乘坐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经营活动。
鉴于当事人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特种设备乘客电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经营活动时间长达9个月,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依法予以其行政处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应当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酌定处罚种类和其中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规定,本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处罚。
5000.00元
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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