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金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萍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02665438939A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陇东汽车城2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09
(2021)甘1002民初46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庆阳市西峰区金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庆阳绿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2
2019-05-23
合同纠纷
庆阳市西峰区金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陈**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2
2023-12-18
(2023)甘10民终2347号
劳动争议
段**、庆阳市西峰区金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01
2021-02-20
(2021)甘1002民初694号
合同纠纷
徐*、庆阳市西峰区金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9-29
2019-06-14
(2019)甘1002民初3084号
修理合同纠纷
庆阳市西峰区金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25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1-03
2018-04-27
(2018)湘0103民初138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384张**与庆阳市西峰区金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1-03
2018-04-27
(2018)湘0103民初138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385张**与庆阳市西峰区金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1-03
2018-04-27
(2018)湘0103民初138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383张**与庆阳市西峰区金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0-17
2018-06-21
(2018)湘0103执1552、1553、1554、1555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张**诉庆阳市西峰区金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48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18-05-24
2018-03-21
(2018)湘0103民初82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张**与庆阳市西峰区金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税稽罚﹝2026﹞12号
(一)增值税1、你单位将不符合抵扣规定的进项税申报抵扣,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8720.86元。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将取得的用于职工大灶的植物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共抵扣进项税8720.86元,应转出进项税额8720.86元。2、你单位开展宣传活动赠送礼品未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价税合计199743元、不含税税价177409.98元,销项税22333.02元。你单位开展宣传活动,将购进的货物用于宣传活动直接计入销售费用,价税合计199743元、不含税税价177409.98元,应计提销项税22333.02元,其中2022年1月份发生额135000元(其中大米10000元)、不含税税金额119793.78元,应计提销项税15206.22元;2022年4月份发生额32044元、不含税税金额28357.52元,应计提销项税3686.48元;2022年5月发生额32699元(其中植物油9900元)、不含税税金额29258.68元,应计提销项税3440.32元。3、你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未足额申报增值税,价税合计653500元,不含税金额578318.58元、增值税75181.42元。你单位于与自然人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未足额缴纳增值税,共计少缴增值税75181.42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0623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18.24元,合计109953.54元处以50%的罚款54976.89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39948.6元处以50%的罚款19974.3元。
74951.19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