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万亲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5MADWJKQC1T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方国际轻纺城16幢217室、21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山市监处罚〔2026〕16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下半年开设天猫平台店铺“万亲医药专营店”,从事药品销售经营活动。2026年2月,当事人将治疗幽门螺旋杆菌感染的四款药品(胶体果胶铋胶囊、铝碳酸镁咀嚼片、枸橼酸铋钾胶囊、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组合后,放到天猫平台店铺“万亲医药专营店”进行销售。涉案商品广告页面显示:名称“治疗幽门螺旋杆菌四联药全新疗法去除口臭标准四联14天疗程特有效”,商品宣传图片有“14天;去幽门疗法;阳性转阴性”文字。
现查明,当事人为促成交易,将涉案商品介绍文案、药品包装图片提供给广告设计公司,由广告设计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素材设计涉案广告页面。广告费用350元。
另查明,2026年4月9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经对涉案商品广告页面进行修改,改正违法行为。涉案商品广告页面上线后至2026年4月9日,商品销量:9。
还查明,当事人已对涉案商品下架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