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金人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瑞芳 | 注册资本:12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66545623X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17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1-15
(2018)鄂0682民初12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金人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2
2018-09-04
(2018)鄂0606民初20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金人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襄阳高杰纺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3
2018-07-19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金人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4
2018-06-03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金人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襄阳高杰纺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9-28
2018-05-24
(2018)鄂0606民初20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金人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襄阳高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9-28
2018-08-20
(2018)鄂0606民初20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金人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襄阳高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048.1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樊城市监处罚〔2026〕51号
经查明: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1980年3月5日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135996号,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2020年12月25日变更注册人为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该商标到期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2月28日。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18344310号,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0日,2020年12月25日变更注册人为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轴承外包装上面均印有、商标。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在襄阳金人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发现106种不同型号的轴承属于假冒商品(详见扣押清单),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出具了鉴定报告,涉案产品均属于侵犯该公司“HR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对涉案106种轴承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樊城市监强字〔2025〕38号),现场还发现同类型若干套标注“HRB”注册商标的轴承未被认定为侵权商品。
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涉案产品是其丈夫生前购进的,不能提供涉案轴承的进货合同、进货发票、供货单位资质、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任何合法来源证明材料,亦无法说明供货商真实信息,且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品市场出厂价格。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涉案的106种轴承销售价格不一,价格在4-300元不等,经对周边同类型轴承经营商户市场询价比对,对其销售价格予以采信,以最后一次销售价计算其违法经营额共计26703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成本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虽提供2024年度至案发时销售台账,但已销售的轴承无法提取送检,且在当事人经营现场也有部分轴承未被权利人认定为侵权商品,无直接证据证实已售商品为侵权商品,现有证据不足以完整推定全部已售货品均属侵权产品,故本案仅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侵权轴承核算货值,违法经营额认定为2670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遵循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06种侵犯“HR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
2、罚款13351.5元。
13351.50元
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