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乐彩印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翁国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5UR7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街88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市监处罚〔2026〕102号
2025年7月至8月期间,丽水市某公司将一台产品编号为090821576的叉车暂存于当事人厂房门口车位。当事人在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也未按照要求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前提下,自行在厂房与外围墙之间使用该叉车进行废纸堆叠作业,该叉车定期检验到期后,当事人仍继续使用该叉车进行作业。直至2026年7月17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现场巡查时,发现该叉车定期检验到期后仍在使用,认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同日,当事人在巡查之后自行将涉案叉车送至丽水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作报废拆解处理。当事人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即主要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郑某,日常用油由当事人驾驶员林某购买散装柴油用于该叉车作业消耗,叉车日常操作人员吴某,其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自2024年4月至2028年3月)。另查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为当事人实际的生产、安全负责人,未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涉案叉车定期检验到期前后,本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安全负责人,就涉案叉车检验到期事实、法定义务及逾期责任履行了告知义务。
当事人使用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叉车开展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涉案叉车已经停止使用报废处置,不再另行责令停止使用,决定对当事人罚款8000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将涉案叉车报废处置,现未配置其它叉车,属于已经改正的情形,不再另行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当事人主要负责人未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已经改正,不再另行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80000.00元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