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开亿客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明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E27TDG5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盛家新村菜场二幢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6﹞288号
当事人经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的小香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的小香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2
甬北市监处罚〔2026〕201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波开亿客超市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对其经营的火腿肠进行促销,原价23.5元,折扣价18.9元,并将上述折扣价格贴在商品旁,当事人计划折扣时间至2026年1月31日。2026年2月1日,当事人销售系统中上述火腿肠价格变为原价23.5元,但因当事人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将折扣标价去除,导致上述火腿肠标价18.9元,但以23.5元的价格售出。根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仅于2026年2月1日售出1件标价与实际价格不符的火腿肠,在消费者反映后已立刻进行整改,故认为违法所得为4.6元。当事人愿意退还多收价款,投诉人拒绝。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之前未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实际价格与标价不符的火腿肠,属于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5.4元;2、没收违法所得4.6元; 综上,共计罚没款10元。
5.4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