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禾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志钢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0MA488CT96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武昌大道489号东江花园11号楼独单元26层26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496号
经查,2020年6月,当事人进驻沙塘小区,开始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2020年8月起,商户陆续进驻该小区。因该小区商户(门面)和临时用水、用电单位未经过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户表改造,且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做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小区门面装修完成后(装修时间2个月左右),由当事人代收代缴该小区转供水用户的非居民用水水费和转供电用户的电费。
当事人在沙塘小区供水企业鄂州市玉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了水费代收代缴账户(户名:鄂州市禾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号:15008833),及在沙塘小区供电企业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市鄂城区供电公司开设了电费代收代缴账户(用户编号:4206879357522;用户名称:鄂州市禾辰物业有限公司;电压等级:交流10kv;用电类别:居民生活用电)后,从2020年11月起,开始代收代缴该小区转供水用户的非居民用水水费和转供电用户的电费。
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退出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不再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转供水用户非居民用水水费和转供电用户电费的代收代缴。
该小区内安装有1块非居民用水总表,连接62块非居民用水公用分表:60块非居民用水公用分表分别对应小区的60个门面;1块非居民用水公用分表对应当事人物业办公室;1块非居民用水公用分表对应老年人活动中心。当事人通过定期抄送非居民用水公用分表的起止码,根据用水量和水费单价确定水费金额,向各门面和老年人活动中心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当事人通过抄送总表的起止码减去各分表的起止码得到临时用水单位的用水量,根据用水量和单价确定水费金额,向各临时用水单位收取临时用水水费。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水务集团公司城市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批复》(鄂州价〔2015〕25号)及《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州价费〔2015〕7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用水供水价格为2.3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4元/吨。因沙塘小区已接入城市污水管网,非居民用水水费单价应为3.7元/吨。
经对当事人负责管理的沙塘小区转供水用户非居民用水水费收费和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审核:2020年11月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当事人共向该小区转供水用户收取49264.80吨非居民用水水费,因当事人管理该小区时存在消防用水、水管破裂和其他损耗情况,当事人以3.7元/吨的价格向鄂州市玉泉自来水有限公司实际缴纳了69038吨非居民用水水费。
在此期间,当事人以4元/吨的价格,向临时用水单位“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取42吨的非居民用水水费,核算加价收取水费金额12.6元;当事人以5元/吨的价格,向老年人活动中心、58家门面房商户及4家临时用水单位共计收取49222.8吨的非居民用水水费,核算加价收取水费金额63989.64元,合计认定加价收取水费金额64002.24元。因当事人未能将加价收取的水费款64002.24元退还至小区转供水用户,本局认定违法所得为64002.24元。
另查,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格〔2019〕175号)、《省发改委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39号)及《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330号)文件规定,电压等级1-10千伏的居民合表用电电度单价为0.57元/度。
2025年8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鄂州市监限提〔2025〕45811号),要求当事人在5日内,向本局提供2020年11月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向沙塘小区转供电用户开具的电费收费凭证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市鄂城区供电公司开具的电费发票原始会计凭证。
2025年10月14日,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市鄂城区供电公司新庙供电所向本局提供了当事人2020年11月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历月电费明细及当事人账户基本信息和电费缴纳单价的情况说明。经查阅上述材料,在上述时间段内,当事人均以0.57元/度的电度单价在该供电所缴纳电费。
2025年12月30日,本局又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鄂州市监限提〔2025〕45812号),再次要求当事人在5日内,向本局提供2020年11月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向沙塘小区转供电用户开具的电费收费凭证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市鄂城区供电公司开具的电费发票原始会计凭证。
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退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在搬离水电费原始票据凭证过程中,2020年11月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电费原始票据凭证(含电费收费凭证、电费发票原始会计凭证)均已...[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在转供水过程中未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水费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4002.24元,罚款12800.45元;
2.对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在电费中加收电损费用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合计76802.69元,上缴国库。
12800.45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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