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秋稳驴肉火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亚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02MA7MLMHH1F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金鸡滩邮政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阳市监处罚〔2026〕109号
结合本案实际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嫌构成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二、经营以假充真的食品(驴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掺杂、掺假”以及“以假充真”的规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及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还是适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问题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以假充真的违法认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有具体规定,应当考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同类型案件违法认定问题的回复,综合本案案情、违法事实和已依法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更符合“以假充真”,且具有向消费者销售“以假充真”食品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当适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另通过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该店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清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建议依法给予榆林市榆阳区秋稳驴肉火烧店一般情形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零叁元贰角(¥403.20);
三、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壹拾陆元整(¥2016.00);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壹拾玖元贰角(¥2419.20)。
2016.00元
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