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瑞君 | 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MA2U6AMB86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界首路599号锦华名郡小区13号楼907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6
(2023)皖1202民初11224号
追偿权纠纷
安徽张丙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广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南县长润钢结构门市部,张**,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人民政府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
2023-09-18
(2023)皖1202民初11224号
追偿权纠纷
安徽张丙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广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阜南县长润钢结构门市部,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人民政府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税二稽罚﹝2026﹞9号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无为纳辉木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发票8份、涉案发票金额663362.84元,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 1.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2022年11月、2022年12月取得无为纳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辉公司)为其开具货物项目为 “*木制品*板材”金额663,362.84元,税额86,237.16元,价税合计为749,600.00元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222130,发票号码10760595-10760596;发票代码3400223130,发票号码02979471-02979476,并进行了勾选抵扣,勾选所属期为2022年11月(勾选认证的发票代码3400222130,发票号码10760596,金额53,097.35元,税额6,902.65元),2022年12月(勾选认证的发票代码3400223130,发票号码02979471-02979476,金额522,123.90元,税额67,876.10元),2023年1月(勾选认证的发票代码3400222130,发票号码10760595,金额88,141.59元,税额11,458.41元),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详见证据二) 2.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通过查询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及涉案人员的资金流水,发现你单位与纳辉公司存在资金回流,具体涉及的5个银行账户,分别为你单位的建设银行对公账户(尾号:1930)和纳辉公司的无为农商行对公账户(尾号:0015),你单位的财务负责人陈晨的个人建行账户(尾号:4293),胡强强的个人农行账户(尾号:3073)和宋功英的个人农行账户(尾号:0176),具体资金回流情况如下: 2022年12月5日,纳辉公司(161600元)→宋功英(161600元)→胡强强(159600元)→你单位(159600元)→纳辉公司。 2022年12月5日,胡强强(490000元)→陈晨(490000元)→你单位(490000元)→纳辉公司(490000元)→宋功英(490000元)→胡强强。 2023年4月11日,你单位(100000元)→纳辉公司(100000元)→宋功英(100000元)→胡强强(88772元)→陈晨。 你单位合计向纳辉公司转账的金额为749,600.00元,与纳辉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一致,资金回流738,372.00元,回流率为98.5%。通过向财务负责人陈晨询问,陈晨表述你单位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一直由他负责生产经营,并表述你单位转给纳辉公司的资金,在扣掉大概4到5个百分点开票费后会回流到其个人的账户中。检查人员向你单位说明根据涉案资金的回流情况对应的开票点与其询问笔录所说的开票点不一致,你单位后续提供情况说明表述开票费一部分是直接从回流资金中扣除,剩余部分是另行支付,但因时间较长已记不清具体是如何支付的。(详见证据三、四) 3.货物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检查组通过核查检查期间你单位取得的发
你单位能够配合检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说明相关问题,且愿意积极缴纳税款,挽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023年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和《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2024年第3号)关于偷税、虚开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63,362.84元,少缴税款107,896.55元,如果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应为53,948.28元。如果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罚款,应为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故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处100,000.00元罚款。
153948.28元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