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锋 | 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4396374745E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经济开发区中铺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2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黄**,刘*,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6-03
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百年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李**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3
2025-12-31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刘*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4
2025-10-28
(2025)甘0103民初11186号
修理合同纠纷
甘肃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08-19
(2025)甘0502民初41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唐**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01-23
(2024)甘01民终102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甘肃一通永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1-06
(2024)甘01民终101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11-26
(2024)甘01民终82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刘*,兰州易林天彩软膜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4-10
(2024)甘01民终500号
票据纠纷
兰州安吉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悦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商成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生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张**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07-25
(2023)渝0112民初7955号
票据纠纷
常州阳晨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同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森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易林中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森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邯郸易州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09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6-08
(2026)甘0105民初6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李宏彦;甘肃百年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3
2026-04-16
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李宏彦;甘肃百年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4
2026-02-02
(2025)甘0102民初252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黄**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5
2026-02-02
(2025)甘0102民初252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6
2025-12-17
(2025)苏1183民初63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句容市人民法院
7
2025-11-13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8
2025-05-06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红阳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朱**
裁判文书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9
2024-11-22
(2024)甘0105民初1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岳**
裁判文书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14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红阳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朱**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9
2025-10-17
(2025)甘0102执4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亚鹏;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一通永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12-14
2025-01-24
(2025)甘0105执1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张豇榕;甘肃铭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3
2025-12-14
2025-03-06
(2025)甘0105执63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08-19
2025-08-06
(2025)甘01民终28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06-27
2025-04-16
(2025)甘0105民初11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60810.10元
民事案件
6
2025-04-15
2025-01-24
(2024)甘01民终102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某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张**与甘肃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5-04-15
2025-01-10
(2024)甘01民终101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5-04-14
2025-01-07
(2024)甘01民终82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4-12-13
2024-08-12
(2024)甘0105民初1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4750.55元
民事案件
10
2024-12-13
2024-09-30
(2024)甘0105民初2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60810.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应急罚﹝2025﹞13号
2025年9月15日16时左右,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集棉工白迎春在集棉机未停止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清理废棉作业,左腿不慎被卷入集棉鼓与皮带之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1起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认定,你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虽然制定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在安全检查中未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虽然进行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且排查出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但对风险点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的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虽然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但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不强,作业人员对安全教育内容理解不深不透,缺乏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2025年9月15日16时左右,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集棉工白迎春在集棉机未停止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清理废棉作业,左腿不慎被卷入集棉鼓与皮带之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1起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2025年9月18日,县政府成立了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9·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并形成了《临洮经济开发区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9·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于2025年12月1日经县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会议批复同意。按照批复意见,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认定,你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虽然制定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在安全检查中未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虽然进行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且排查出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但对风险点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的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虽然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但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不强,作业人员对安全教育内容理解不深不透,缺乏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临洮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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