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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榕江县盛源天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代珍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2556638632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城东工业园区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23
(2020)黔2632民初9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榕江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贵州省榕江县盛源天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榕江县人民法院
2
2020-05-29
(2020)黔2601民初5458号
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榕江县盛源天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潘**,吴**
凯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0-20
2017-08-22
(2017)黔2632执82号
贵州省榕江县盛源天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所得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04-21
2016-04-21
(2015)榕刑初字第131号
单位行贿罪
盛源公司单位行贿、潘顺辉单位行贿、行贿、诈骗、潘某某单位行贿、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1739378.12元
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市监处罚〔2026〕101号
经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5日,位于榕江县城东工业园区5号,从事粮食加工品,蔬菜制品。2026年6月2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对贵州省榕江县盛源天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榕江葛根原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Q/RLS 0002S-2025《榕江葛根原粉(澎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该批次产品生产日期:2026年4月23日,共计生产55袋(规格型号:500g(25克×20袋)),已经销售26袋,公司召回29袋未销售,一袋成本价26元,批发价格30元/袋,本案认定货值金额为1650元,违法所得104元。
1.没收不合格的榕江葛根原粉(规格型号:500g(25克×20袋))29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肆元整(¥104.00);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黔东南州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2
榕市监处罚﹝2026﹞71号
经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5日,位于榕江县城东工业园区5号,从事粮食加工品,蔬菜制品。2026年4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样人员对贵州省榕江县盛源天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根速溶原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Q/RSY0002S-2025《榕江葛根原粉(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该批次产品生产日期:2026年4月23日,共计生产50袋(规格型号:500g(25克×20袋)),抽样4袋,剩于46袋未销售,一袋成本价26元,零售价格70元,本案认定货值金额为3500元,违法所得176元。
1.没收不合格的葛根速溶原粉(规格型号:500g(25克×20袋))46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陆元整(¥176.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黔东南州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3
黔东南市监处罚[2025]67号
经查,当事人是我州辖区内的企业,其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当事人2025年6月9日生产经营的葛根速溶原粉经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2025年6月9日生产葛根速溶原粉48袋,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6月21日全部销售给凯里市汇黔聚特产馆,销售单价为35元/袋,货值金额为1680(35×48)元,事后,当事人召回上述不合格产品28袋,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已在榕江县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违法所得为700(1680-35×28)元。 另查,当事人在购进生产涉案葛根速溶原粉的原料过程中未如实记录食品原料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在供货者未能提供食品原料合格证明情况下,当事人也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确认是否合格遂投入生产,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出厂前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合格后销售。事后,当事人制定措施对不合格葛根速溶原粉进行召回,主动整改,将葛根速溶原粉的原料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重金属铅(Pb)的检验结果分别为:0.457mg/kg和0.114mg/kg,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检验报告》(No:食专2025-07-0810)《询问笔录》《存货销售明细表》《库存明细表》,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葛根速溶原粉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及出厂前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检验等义务的事实。 3.《整改报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社会危害的事实。 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556638632L)《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226320352846)《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152263200020)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的事实。 5.吴代珍、张俊、王娟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被询问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委托能力的事实。
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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