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顺安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登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EJBUE00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马步乡新民村20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436号
经查明,2024年6月24日,万载县城市管理局、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并向社会通告,明确要求全县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置换工作,严禁各燃气经营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当事人明知上述规定及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23日期间,仍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人员张晚生充装约40次液化石油气瓶,且于2025年2月6日10时05分、2025年6月6日9时05分,两次违法充装由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人员张晚生送过来的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气瓶二维码编号为3020589050),上述违法事实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确认,情况属实。
经核实,涉案气瓶并非当事人公司自有产权气瓶。当事人自述,日常经营中虽配合开展气瓶回收置换宣传及推进工作,但因部分用户固守自有气瓶使用习惯、拒不配合置换工作,当事人公司心存侥幸,未严格执行三部门通告要求,违规为用户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从而造成上述违法事实。
当事人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液化石油气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2025本)第七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细化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