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锋区新鑫颖大肉串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4MA19G6WD0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铁锋区人民小区43号楼00单元01层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铁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查,我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5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2025年4月于线上购买的食品共三袋“汐源食用小苏打”(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执行标准号:GB1886.2;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123020305122;分装产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分装厂家:齐齐哈尔荣华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货价10.9元/袋)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工作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铁市监责改〔2026〕102号)要求其进行改正,同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铁市监当罚〔2026〕56号)予以警告。截至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从站前市场购买使用的一瓶“海天海鲜酱油”(规格4.9L;生产日期2026年3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厂家: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价60元/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内容的事实;
2、2026年5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铁市监责改〔2026〕102号)1份;证明下达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时限;
3、2026年5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铁市监当罚〔2026〕56号)1份;证明处罚的时间、依据、内容;
4、2026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及提供相关材料;
5、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内容的事实;
6、2026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及交代的违法事实;
7、2026年6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许可资质及合法身
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
2026-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