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汇聚源丰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MA74WL072L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满镇鸿谷粮油储备中心小满购销站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市监处罚﹝2026﹞382号
2026年3月27日,本局收到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案件交办通知书((张)市监交通[2026]77号)1份。其中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260204112018240)显示:张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26年2月4日对张掖市汇聚源丰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日生产的内镶贴片式滴灌带进行监督抽查;附件3.检验报告(QGZJ2026-002)显示:由张掖市汇聚源丰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日生产的内镶贴片式滴灌带“经检验,所检项目壁厚极限偏差、内径极限偏差、滴水孔间距偏差率、耐拉拔性能、炭黑含量不符合GB/T19812.3-2017《塑料节水灌溉器材第3部分:内镶式滴灌管及滴灌带》标准要求,依据《张掖市2026年滴灌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达张掖市汇聚源丰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内镶贴片式滴灌带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对上述检验结果进行复检的权利和时限。同时,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库房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有上述2026年2月2日生产的(规格型号NYD16X0.18X250-3.0-1.0)同批次内镶贴片式滴灌带库存,当事人现场表示上述批次共70卷内镶贴片式滴灌带已全部销售完毕。至2026年4月18日十五日期限届满,当事人始终未对上述内镶贴片式滴灌带申请复检。
1.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8400元二倍的罚款168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
168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2
(甘)市监罚〔2026〕382号
2026年2月2日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NYD16×0.18×250-3.0-1.0的内镶贴片式滴灌带70卷,经张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壁厚极限偏差、内径极限偏差、滴水孔间距偏差率、耐拉拔性能、炭黑含量不符合GB/T 19812.3-2017《塑料节水灌溉器材 第3部分:内镶式滴灌管及滴灌带》标准,依据《张掖市2026年滴灌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内镶贴片式滴灌带已于4月2日前全部售出,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确认销售单价为120元/卷,货值金额84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滴灌带对应的生产记录、投料记录、销售记录。当事人虽提交原材料进货凭证,但无台账佐证原材料专属用于该批不合格滴灌带,无法证实该原材料价款属于与本次违法生产直接对应的合法必要支出,违法所得按销售总收入认定,即违法所得8400元。
对张掖市汇聚源丰节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168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84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25200元,大写贰万伍仟贰佰元整。
168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