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裴秀玲农资销售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裴秀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726MACLYMY85Q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泌阳县盘古乡盘古路中段路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泌市监处罚〔2026〕187号
2026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驻农【2026】30号《2026年全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法对泌阳县裴秀玲农资销售门市部"金世浩华"22-8-10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报告编号F2026(委)05046,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有效磷(P2O5)的质量分数、钾(K2O)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及标明值要求。该肥料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26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肥料,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8倍罚款252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
25200.00元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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