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臻探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诚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3856T32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7
(2026)赣0982民初33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樟树市人民法院
2
2022-08-12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连云港杰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福达食品有限公司,江西臻探酒业有限公司,青岛益锦冠食品有限公司,荣成市万佳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威海万洋食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王记玩具厂,台州依蔓特日用品有限公司,山东悦泰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瑞丰食品有限公司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3
2022-08-11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威海万洋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福达食品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山东悦泰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益锦冠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瑞丰食品有限公司,江西臻探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杰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王记玩具厂,台州依蔓特日用品有限公司,荣成市万佳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4
2022-08-10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连云港杰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福达食品有限公司,江西臻探酒业有限公司,青岛益锦冠食品有限公司,荣成市万佳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威海万洋食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王记玩具厂,台州依蔓特日用品有限公司,山东悦泰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瑞丰食品有限公司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5
2021-02-23
(2021)赣0982民初4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辉远包装有限公司
江西臻探酒业有限公司
樟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6
2022-05-23
(2022)鲁0983民初263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肥城市稻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2-23
2021-09-24
(2021)赣0982执1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辉远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西臻探酒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09795.33元
执行案件
3
2021-09-02
2021-01-22
(2021)赣0982执保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辉远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西臻探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10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09-02
2021-01-21
(2021)赣0982民初45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辉远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西臻探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1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3-31
2021-03-15
(2021)赣0982执保7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江西辉远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西臻探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210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一、产品名称“灵芝酒”,产品类型:配制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35%vol,执行标注:GB/T 27588,该产品标签正面显著标有“灵芝”图案,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灵芝的添加量,另该产品未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食品真实属性名称和总糖含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露酒》GB/T 27588中8.1.1“预包装露酒GB10344执行,并标明含糖量。”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益气回春酒”,产品类型:配制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执行标注:GB/T 27588,产品未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食品真实属性名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该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添加原料“金樱子”,经调取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生产记录和原料金樱子原辅料进出台账显示,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添加了原料“金樱子”。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金樱子属于保健食品原料,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当事人生产的“益气回春酒”属于普通食品,不得添加保健食品原料“金樱子”。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灵芝酒”1批次,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50502,共生产成品1200盒,目前均已销售完毕,成本价3.5元/盒,销售价5元/盒,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违法所得1800元。2、“益气回春酒”1批次,批号20250915,共生产成品数量520瓶,目前已销售136瓶,成本价5元/瓶,销售价6.5元/瓶,货值金额共计3380元,违法所得204元。两款产品共计货值金额为9380元。
一、对当事人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第六编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细化裁量基准:第十九条【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3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灵芝酒”及“益气回春酒”违法所得共计2004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第六编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细化裁量基准:第十七条【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2 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并处5.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处罚没款共计74004元上缴国库。
72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