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秀礼日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秀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3MA6GM6666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江西坡镇新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烟处﹝2026﹞第6号
2026年0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省普安县江西坡镇进行卷烟市场检查。于当日10时16分在贵州省普安县江西坡镇江西坡社区新街(普安县秀礼日杂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铺疑似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进货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杜永智(24070352016)、徐伟(24070352013),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铺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倪秀礼,持有贵州省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3MA6GM66667),持有贵州省普安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22323102522),有效期至2027年06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铺进门左侧摆放卷烟的库房内发现卷烟32位码段后16位编码与持证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的卷烟。经现场清点,共计贵烟(萃)壹个品种,数量壹拾贰条,该批卷烟包装完好,无破损拆开情形。当事人倪秀礼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卷烟和涉案场所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倪秀礼均在现场,并对现场检查结果无异议。为防止证据灭失,经请示我局负责人批准,现拟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将开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普烟存通[2026]第9号)让当事人倪秀礼核对后签字确认,当场送达当事人倪秀礼,并告知当事人倪秀礼七日内到贵州省普安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检查完毕,经当事人倪秀礼对现场清点,现场无任何物品丢失及损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和拍照。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倪秀礼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倪秀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3MA6GM66667)。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22323102522),经营地址:贵州省普安县江西坡镇江西坡社区新街。经营店铺:(普安县秀礼日杂店),有效期至2027年06月03日。本案中查获的卷烟共计壹个品种壹拾贰条。据当事人倪秀礼供述,涉案卷烟系当事人倪秀礼从贵州省普安县江西坡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铺购买到案发店铺(普安县秀礼日杂店)进行卷烟销售,目的是用来销售盈利,该批卷烟查获时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条盒32位码的后16位编码相对应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进行核实,本案中查获的卷烟所属许可证系我局核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查获卷烟抽样送至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2026年6月10日,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鉴别检验报告编号:R-ZW5223260600069),所查获的卷烟系真品卷烟。我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黔烟计〔20
本局审理认为当事人倪秀礼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本局于2026年6月23日向倪秀礼直接送达了贵州省普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本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倪秀礼在法定期限内未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当事人倪秀礼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中违法程度严重的违法行为,参照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倪秀礼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烟法〔2023〕3号附件 1《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9 项第2阶次“违法程度一般,违法进货总额在1500元以上不足25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7%以上、8%以下(不含)的罚款”的规定,且本案中当事人没有销
180.00元
贵州省普安县烟草专卖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