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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泵站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华志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5343491278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浠水县巴河镇(下窑)宰相路8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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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6〕11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0日从武汉市祥瑞达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含税单价7300元/吨(6.06元/升)的价格购进上述车用0#柴油13吨,并于当日从该公司宏港油库提货4990kg(6009.15升)罐装入当事人站内仅有的1台柴油油罐中对外销售,截至2026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时止,上述柴油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6005.15升销售价格为6.9元/升,金额41464.535元;2升(即为抽样检验)销售价格7.6元/升,金额15.2元,备份样品2升未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上述涉案批次柴油在罐装之前油罐内柴油存量无法确定,能够查实的货值金额为41464.535元,违法所得5047.406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车用柴油(0#)时,已查验供货商资质及检验合格证明,并于2026年5月16日发布召回公告,清洗涉案油品储罐,主动消除安全隐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47.406元; 2、罚款 12439.360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7486.7665元;
12439.36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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