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汉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家惠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5QUTL16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和旭路276号天和新乐汇3-1-404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8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4-02-27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3
2024-01-11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4
2023-10-17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5
2023-08-02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6
2023-06-25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7
2023-06-16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8
2023-03-17
(2023)津0111民初2204号
合同纠纷
汉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侯台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9
2023-03-17
(2023)津0111民初22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汉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侯台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10
2023-03-17
(2023)津0111民初2012号
合同纠纷
汉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侯台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06
(2026)津0319民初6917号
合同纠纷
汉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星河甄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6-05-11
合同纠纷
汉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星河甄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稽罚〔2026〕4号
你单位2021年8月、9月、12月取得了由天津市南开区信鑫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等30户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05份,发票金额合计1817623.75元,税额合计18176.25元,价税合计1835800.00元,明细名称分别为*现代服务*服务费、*会展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费等,发票明细详见后附列表。上述20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经检查,确认你单位2021年将20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835800.00元全部列入生产成本并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你单位无法提供与30户个体工商户的合同;资金检查中发现共支付1783700.00元,存在资金回流1783700.00元。你单位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2022年10月,你单位按照主管税务局要求,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444404.30元,其中包含此次案件检查涉案发票1835800.00元,并于当年补缴企业所得税158193.71元、滞纳金10994.46元。综上,你单位取得从天津市南开区信鑫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等30户个体工商户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应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1835800.00,少缴企业所得税款98573.7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以虚开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第2号)附件序号17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98573.7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9286.86元。
49286.86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