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阿敏排档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孝钦 | 注册资本:1.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L47663162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锦湖街道第一桥住宅区盛锦嘉园2幢锦湖路143-153号,瑞湖路419-4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4﹞48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29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锦湖街道第一桥住宅区盛锦嘉园2幢锦湖路143-153号,瑞湖路419-425号经营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货值180元,违法所得180元。另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无法提供供应商的信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8000元。二、当事人没有查验食品合格证明以及供应商资质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8000元。二、当事人没有查验食品合格证明以及供应商资质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18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