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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欣源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平平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1MA730LMMXG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东川工业园区东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15
(2021)甘1121民初2778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杨*,柳**,甘肃春寅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杨*,通渭县百花农牧有限公司,通渭县欣源能源有限公司,杨**,李**
通渭县人民法院
2
2020-03-27
(2020)甘11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行
甘肃欣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杨**,刘**,杨**,通渭县欣源能源有限公司,柳**
通渭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11
2023-06-27
(2023)甘1121执恢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汤**与通渭县欣源能源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4-14
2023-04-11
(2022)甘1121执30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甘肃欣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杨**、柳**、通渭县欣源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8-02
2021-07-12
(2021)甘1121执334号
其他案由
汤**、通渭县欣源能源有限公司、杨**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21
2020-06-29
(2020)甘11民终7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行、甘肃欣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763398.52元
民事案件
5
2020-09-24
2020-08-31
(2020)甘1121执6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汤**与杨**、通渭县欣源能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2-20
2019-12-10
(2019)甘1121财保310号
民事案由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行、通渭县欣源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0号
现查明2026年8月17日19时,通渭县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张一鸣(执法证号:28110268003)、刘龙(执法证号:28110268004)对通渭县欣源能源有限公司(工业园区加油站)进行消防检查,发现该场所: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的门不是防火门,不符合规范要求;库室、办公区域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应急照明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配电柜封堵不严,布线不符合规范要求,责令限期整改,8月24日复查逾期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021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消限字【2026】第001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222号)、现场照片、复查照片和洪平平、南刚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通渭县欣源能源有限公司(工业园区加油站)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伍拾叁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通渭县欣源能源有限公司(工业园区加油站)责令配电柜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合并执行,责令通渭县欣源能源有限公司配电柜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零伍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16053.00元
通渭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9-02
2
(通)应急罚﹝2026﹞3号
1.2026年4月1日,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中实名举报称:“通渭县欣源能源有限公司(东川加油站)加油员未穿戴防静电鞋、防静电工作服;加油员让未穿戴防静电鞋、防静电工作服的客户自己往塑料桶里加装散装柴油。”2.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通渭县欣源能源有限公司(东川加油站):(1)存在加油员未穿戴防静电鞋、防静电工作服的现象;(2)存在给客户塑料桶加装散装柴油情况的违规操作行为。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通渭县应急管理局
2026-06-17
3
定市税稽一罚﹝2025﹞19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你公司少计收入多列支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对因偷税少缴的增值税86,659.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66.48元、企业所得税9,521.88元,合计税款98,347.45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59,008.48元。
59008.48元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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