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有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忠晨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E2UC2X3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166号<2-3>-<2-10>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8
(2025)浙0203民初12958号
侵权责任纠纷
邬**
宁波海曙有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5﹞88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波海曙有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小红书平台开设“百年应时(有时健康管理)”店铺。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内通过直播销售商品,直播过程对其销售商品宣传涉及疾病预防、达到药效目的等作用。直播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直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直播推销自己商品的宣传构成商业广告。上述广告中涉及疾病预防、达到药效目的等作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构成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是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直播推销自己商品的宣传构成商业广告。上述广告中涉及疾病预防、达到药效目的等作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构成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是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2
甬海市监处罚〔2025〕332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波海曙有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农产品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需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开设“百年应时(有时健康管理)”店铺。2025年2月19日,当事人通过小红书店铺向邬某某售出货值金额14976元的梅玫双花清肌茶、货值金额11466元的养阴润肺茶、货值金额13734元的平肝排油茶。当事人对于涉案产品已做退款处理(投诉人未退货);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已下架小红书店铺相应商品,停止涉案产品生产经营;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现场有涉案商品类似空包装盒若干,未见涉案商品实物。上述3款产品为当事人提供配方、委托他人塑封、当事人在自己场所将塑封包装后的产品按一定数量装入包装盒并放入卡片,形成最终售出的产品;上述3款产品所用原料全部为中药饮片;上述3款产品为多种中药饮片物理混合的产物,实际为药品,当事人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商品的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书、进货票据、原料包装照片等材料。可供查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0176元,违法所得0元。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梅玫双花清肌茶、养阴润肺茶、平肝排油茶实际为药品,当事人制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10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