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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林娥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007896412346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伏羲庙小巷道一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10
(2022)甘0502民初47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
马*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
2022-12-10
(2022)甘0502民初47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
马*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3
2022-11-10
(2022)甘0502民初47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
马*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4
2021-05-26
(2021)甘05民终434号
劳动争议
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
李**,姚**,姚**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2-22
(2021)甘0502民初33号
劳动争议
李**,姚**,姚**
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6
2021-01-18
(2021)甘0502民初33号
劳动争议
李**,姚**,姚**
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7
2021-01-04
(2021)甘0502民初33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1-28
(2022)甘05民终8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
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9-20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
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5-15
(2021)甘0502民初2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
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4
2021-12-22
(2021)甘0502民初2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
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4
2021-08-30
(2021)甘05民终434号
劳动争议
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李*等姚**、姚**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26
2017-11-16
(2017)甘0502民初2276号
劳动争议
张**与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9163.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4-03
2019-03-14
(2019)甘0522民初320号
修理合同纠纷
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诉甘肃联众物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6-29
2018-05-07
(2018)甘民申50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与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5-31
2018-05-07
(2018)甘民申5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与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2-27
2018-02-01
(2018)甘05民终38号
劳动争议
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28
2017-10-27
(2017)甘05民终5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罚〔2026〕64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 当事人对天水宏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维护保养的2部电梯机房对讲系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检查之日不能正常使用,当事人提供的维保记录12份(2026年1月1日至3月29日)显示维护保养项目“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等项目符合检查结果,未如实记录,也未对不符合要求的对讲系统进行更换。执法人员现场调取1部电梯2026年3月29日电梯轿厢内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仅进入电梯先后2次使用手机刷卡后离开,电梯未停止使用,也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开展实际维保工作。2026年1月1日起至检查之日当事人未按技术规范对2部电梯维保共计12次,违法所得共计1354.8元。 当事人2026年5月1日对麦积区渭滨佳苑小区在用上述3部电梯开展维保作业时,未对电梯轿厢内应急照明和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进行功能测试、未对底坑进行清洁的情况下,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保报告》记录中填写维保项目检查结果均为“符合”的行为。因签订免费维保合同,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维保期间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如实记录不符合要求项目、未更换不符要求的对讲系统等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涉嫌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1354.8元。
对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7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354.8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76354.8元,大写柒万陆仟叁佰伍拾肆元捌角整。
75000.00元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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