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美之韵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常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0005882511X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通站路恒业类摩尔街10栋33号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处罚﹝2026﹞136号
经查,当事人视频由模特龚某出镜,并由当事人聘用摄影师共同拍摄完成。当事人已与龚某签订兼职劳务合同,劳务期限为4天,约定日薪为700元。本次拍摄为期4天,累计完成35条视频拍摄,并已全部发布于当事人抖音账号“景以陶瓷馆”。视频拍摄及剪辑工作由当事人在职摄影师完成,摄影师月工资为8000元。 单条视频制作成本计算如下:1.模特出镜费用:模特工作4天共拍摄35条视频,按总薪资除以拍摄数量分摊,单条出镜费用为80元(2800/35=80);2.摄影师拍摄剪辑费用:本次拍摄耗时4天、后期剪辑耗时4天,合计占用摄影师8天工作量,按8天薪资除以拍摄数量分摊,单条拍摄剪辑费用约为61元(8000/30*8/35=60.95)。 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1月和12月在其运营抖音号“景以陶瓷馆”发布的共5条招商短视频中含有“3-6个月就能回本”内容。当事人仅在2025年11月26日发布的短视频中投流过,投流金额为100元,该视频不涉及上述对收益作保证性承诺内容。故本案中当事人广告费用为705元(5*141=705)。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抖音账号收支情况,未发现该批招商短视频有收入记录,本案中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2026年7月6日,当事人将上述违规广告删除,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已在其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1.处广告费用的1倍罚款705元,上缴国库。
705.00元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