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达市富家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冰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1MA7L2CNY7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南八道街鸿福嘉园5号楼1层13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查:1.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 2.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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