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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安源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光明注册资本:219137.1031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318450298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纳林塔村四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伊)煤监管罚〔2026〕2013-1号
1.6103回风顺槽超前钻探设计中左帮钻孔深度为103米,现场检查左帮23号钻孔实际深度为48米;2.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2026年1月份生产原煤11.65万吨、2月份生产原煤11.99万吨、3月份生产原煤17.52万吨(一季度生产原煤41.16万吨)、4月份生产原煤13.04万吨、5月份生产原煤10.13万吨、6月份生产原煤13.17万吨(二季度生产原煤36.34万吨),3月、4月、6月原煤产量均大于设计生产能力的10%(一、二季度原煤产量均超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的30%),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判定标准)、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或者井工煤矿季度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30%(现场检查时的判定标准)的情形。
分别1.处煤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处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1,250,000.00)、责令停产整顿2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停产整顿2日,按照设计生产能力合理编制季度生产计划并严格执行),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合并处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责令停产整顿2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停产整顿2日,按照设计生产能力合理编制季度生产计划并严格执行)。
130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6-08-07
2
蒙(伊)煤监管罚﹝2026﹞2006号
1.远程巡查并经现场核实,4月6日夜班泄水巷掘进工作面作业期间,未使用机载临时支护装置,作业人员在空顶区域内进行支护作业;2.6103胶运顺槽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未对顶板进行加强支护;3.6103胶运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未安装工业视频摄像仪;4.监测监控系统中,北翼回风大巷甲烷传感器未设置断电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八条第(四)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处煤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处煤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处煤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处煤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15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6-07-13
3
蒙(伊)煤监管罚〔2026〕2005号
1.6101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调节风门联锁钢丝绳锈蚀,开启第二道风门时联锁钢丝绳断裂;2.6101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一处倒车硐室宽度5m,距工作面3~5m,未加强支护;3.主井皮带控制室内安装的PLC控制柜接地装置未与局部接地极连接。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9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6-06-05
4
蒙(伊)煤监管罚﹝2025﹞5005号
1.检查煤矿9月份(8月21日-9月20日)、10月份(9月21日-10月20日)矿领导带班记录,期间生产矿长9月份共下井带班3次、10月份未下井带班,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2.煤矿6101胶运顺槽T2泄水孔止水套管压力表损坏。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六条适用第一阶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行政处罚。
15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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