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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阿用吉星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丽玲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8MAC38K026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阿用乡阿用街(韦绍昆出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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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70号
当事人明知主要负责人陆某客观无法全职在岗履行质量负责人、销售处方药的法定岗位职责,仍将其注册为执业药师,形成“持证人任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挂靠事实。因陆某长期不在岗,当事人实际处于没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的状态,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即调配销售,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法定职责亦无法落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之规定,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解除违反规定聘用人员陆某(鉴于当事人已于2026年6月9日主动解聘,本项视为已履行),并作处罚如下: 处罚款贰万陆仟元(¥26000.00)。
26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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