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宝蓝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诚诚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095436973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绿地国博广场二期2(办公)幢23层办公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13
(2020)鄂0106民初936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涂**
武汉宝蓝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19-09-11
(2019)鄂01民终8339号
合同纠纷
武汉宝蓝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5
2021-01-05
(2020)鄂0106执异201号
其他执行
吴**、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1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0-12-02
2020-11-16
(2020)鄂0106民初936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涂**与武汉宝蓝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9-29
2020-09-16
(2020)鄂0105执1173号
合同纠纷
胡**、武汉宝蓝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9-22
2020-04-21
(2020)鄂01执1号
合同纠纷
胡**、武汉宝蓝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0-14
2019-09-26
(2019)鄂01民终8339号
合同纠纷
吴**、武汉宝蓝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08-02
2017-07-12
(2017)鄂0104民初213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徐**与武汉宝蓝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批吊〔2026〕318号
2025年9月本局在开展全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当事人2024、2025连续两年因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9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5年9月18日至2025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了实地核查,确认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且按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5年10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2024、2025年连续2年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止至2025年9月18日未予改正,2025年9月18日至2025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了实地核查,确认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且按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2024、2025连续两年未公示年度报告截图共4页,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以未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2.现场笔录、实地核查表和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2025年10月24日,本局通过汉阳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市监罚告[2025]3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和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0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2-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1-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20-10-1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2018-10-1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